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泉州市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QuanZhou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QZ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泉州市关心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织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泉州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会员专业素质;团结和组织全市标准化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标准化技术推广应用、践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活动,不断提高我市各行各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和党建领导单位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鲤景湾三期A61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标准化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升标准化技术人员专业能力;
(三)开发标准信息资源,开展标准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管理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标准技术应用和管理咨询;
(四)组织标准化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调研、信息交流、经验推广、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接科技项目的评审、论证和成果的鉴定工作,对标准化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等;
(七)维护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利益,为标准化科技工作者提供学术和工作交流平台,举办各种标准化学术研讨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与台湾地区的标准化交流和合作,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化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推动企业、技术机构等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促进标准与国际接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体系编制考核;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所属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所属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所属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成立党组织后,应主动到就近或所在社区报到,与社区开展共驻共建。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3 月 17 日第 五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