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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泉州市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QuanZhou Association of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QZAS。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关心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织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会员专业素质;团结和组织全市标准化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标准化技术推广应用、践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活动,不断提高我市各行各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泉州市科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鲤景湾三区A618。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标准化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技术人员;

(三)开发标准信息资源,开展标准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管理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标准技术应用和管理咨询;

(四)组织标准化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标准的研究、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调研、培训、信息交流、经验推广、科技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接受社会各类组织机构的委托,承接科技项目的评审、论证和成果的鉴定工作,对标准化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等;

(七)推荐或奖励标准化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表彰协会活动积极分子;

(八)维护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利益,为标准化科技工作者提供学术和工作交流平台,举办各种标准化学术研讨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与台湾地区的标准化交流和合作,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化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推动企业、技术机构等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促进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热爱标准化工作。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团体会员应指派一位代表,参与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二)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热爱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六条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1、团体会员(会费100元/届);2、个人会员(100元/届)。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一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