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标准?
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编写原则
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标准分类(三推一强两市场)
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注:
1、三推包含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
2、两市场包含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3、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4、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标准的结构
按照层次划分:部分、章、条、段、列项、附录。
按照要素性质划分: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按要素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标准中的具体位置划分:资料性概述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规范性技术要素、资料性补充要素。
按照要素的必备或可选的状态划分: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
条款及助动词:
a、要求型条款(应/不应);
b、推荐型条款(宜/不宜);
c、陈述型条款(可/不必、能/不能、可能/不可能)。
要素的起草
封面(资料性必备要素)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CCS)、备案号(不适用于国家标准)、标准的层次(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标准的标志、标准的编号(GB/T 1.1-2009规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被代替标准编号、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等同IDT、修改MOD、非等效NEQ)、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等。
目次(资料性可选要素)
前言、引言、章、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附录、附录的章和条(需要时列出)、参考文献、索引、图(需要时列出)、表(需要时列出)。
注:
1、当页码超过15页时宜设目次。
2、目次中与标准内容一致的,标题不能用简称。
3、“术语和定义”不应出现在目次中。
4、电子文本的目次应自动生成。
前言(资料性必备要素)
标准结构的说明、标准的起草依据(提及GB/T 1.1)、代替文件的说明(主要技术变化)、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有关专利的说明(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标准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注:
1、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
2、不应包括公式、图、表。
引言(资料性可选要素)
编制标准的原因、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涉及专利的说明(已经识别出标准涉及专利)。
注:
1、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2、引言的有关内容可以使用图、表、公式等表述。
3、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编为0.1、0.2等。
标准名称(规范性必备要素)
最多可包含三个要素,根据从一般到特殊的形式进行命名: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其中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主体要素(必备)表示标准所涉及的主要对象,补充要素(可选)则是指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
注:
1、标准命名时需要和标准的内容进行匹配,不可过大或过小。
2、不能用“.....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范围(规范性必备要素)
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以及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必要时可以指出标准不适用的范围。
注:
1、范围中不应包含要求。
2、不应是标准名称的简单重复,不宜陈述编写标准的目的,应简洁陈述主题及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可选要素)
要求:
1)按标准顺序号从小到大排列。
2)先标准后文件,先国内后国际。
3)标准中不能引用法律法规。
4)引用文件要求:公开,可获得,如有网址等应保证来源不会变更。
附录(可选要素)
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附录应该在正文中被提及,但提及方式与其性质有关,如为资料性的,需要使用“参见附录……”,如为规范性的,需要使用“见附录……或符合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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