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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标准化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文章来源:    阅读:1166    添加时间:2024/8/8 17:48: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及从业人员标准化业务行为,强化行业诚信自律,维护标准化工作市场秩序,防范团体标准研制、标准化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环节风险,保护会员、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推动泉州标准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坚持党建引领,遵循守法合规、标准引领、诚信公正、公平竞争、开放透明、履职尽责原则,弘扬职业道德,恪守非营利社会组织定位,促进行业共治共享。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理事、监事、专家库专家、工作人员,参与协会团标研制、技术评审、培训、咨询服务的合作机构及从业人员;倡议全市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机构自愿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受理投诉与自律监督。

第二章 守法合规自律

第五条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化政策,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底线,不研制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标准文本。

第六条 规范团体标准制修订全流程,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严格执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程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杜绝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标准研制、技术服务过程中不得剽窃、侵占他人技术成果;引用专利、版权应当履行合规程序,不擅自使用未授权知识产权。

第八条 恪守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严禁强制入会、强制收费;严禁借标准立项、审查、发布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摊派赞助;严禁借标准化名义开展未经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九条 规范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评价、技术服务,业务宣传客观真实,不夸大效果、不虚假承诺,不伪造资质、证书、项目业绩。

第三章 诚信执业与职业道德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履职。参与标准审查、项目评审、专家论证的人员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受利益关系干预;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不徇私情,不接受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恪守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标准相关材料,标准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不篡改标准文稿、评审意见、检测数据,不伪造签名、评审记录。

第十二条 公平有序开展市场竞争。会员单位之间开展标准化业务,杜绝恶性低价竞争、恶意诋毁同行、虚假宣传,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夺项目资源。

第十三条 严守保密义务。对工作中获取的企业技术资料、未公开标准草案、评审内部信息、会员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维护协会与行业整体声誉。会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标准化行业形象、协会名誉的言行;不冒用协会名义开展未经授权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内部治理与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健全内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教育,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

第十六条 坚持信息公开。按照法规及协会制度公开团体标准、重大活动、收费项目等信息,接受会员与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地方产业标准化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团体标准研制、标准科普宣传,助力泉州产业转型升级、地方特色文化传承。

第十八条 坚持绿色导向,在标准研制中倡导节能降碳、安全健康理念,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五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设立自律监督渠道,受理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对线索登记、核查、处理、反馈闭环管理,保护投诉人信息。

第二十条 经查实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视情节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口头提醒、约谈告诫;

2.书面警示、限期整改;

3.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4.向社会公开谴责;

5.暂停参与协会标准评审、项目、专家入库资格;

6.按协会章程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7.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惩戒对象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协会监事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本公约同步修订完善。

 

泉州市标准化协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