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4年12月6日,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等七省市率先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
要求
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自我合格声明中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并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产品标准的信息变更: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更新。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流程
【公开途径】
登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声明网上备案系统设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企业进入“办事中心”一在线办理“栏目进行备案。
【公开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标准信息
·企业声明信息
【企业时限】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改革目的
探索建立既符合全面深化改革方向又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新机制;
促使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新制度;
努力形成“法制化、自主化、市场化、社会化”开放型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备案管理新模式;
着力构建“放、管、服”三位一体的标准化工作社会共治新格局。
总体思路
按照“一主二开三跟进”的总体思想稳步有序推进,坚持“前置放开、企业自主报备”,做到主体明确,权责清晰;
政府主动公开“备案管理要求”,企业主动公开“标准声明信息”;
加强事前专业服务跟进、事中日常管理跟进、事后监督评价跟进,力争通过试点基本构建企业标准备案新机制,不断提高备案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社会性。
基本原则
指导总则:简政放权,管放结合,自我承诺,宽进严管。
公开原则:管备分开,即告即备,自觉公开,自我声明,自律承诺。
企业守则:自主报备,自觉公开,自我声明,自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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